在日常經濟活動中,企業間偶爾的借貸行為是常見的商業實踐,但若企業以借貸為常業從事放貸業務,則可能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。以下從法律依據、判斷標準及風險防范三方面進行解析:
一、法律依據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,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,應認定借貸合同無效。企業間若無金融許可證而常態化從事借貸業務,即構成非法金融活動,違反金融監管秩序。
二、判斷標準
認定“以借貸為常業”需綜合考量:1. 借貸頻率及規模,如長期、多次向不同企業出借資金;2. 營利性特征,如約定過高利息且為主要收入來源;3. 業務專注度,若企業主營業務異化為資金融通,即可能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。
三、風險與建議
合同無效后,借款人僅需返還本金,高額利息不受保護。企業應避免將借貸作為常業,若需資金周轉,應通過合法渠道如銀行信貸、合規保理或融資租賃。財務咨詢機構在服務企業時,需提示客戶區分臨時互助與職業放貸的法律邊界,協助設計合規融資方案。
企業間借貸應秉持臨時性、互助性原則,以規避法律風險,保障經營安全。